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81民初727号原告蔡其华,男,196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华军,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其华与被告杨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蔡其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410元,由原告蔡其华承担。
审 判 长 瞿 静
人民陪审员 夏雪春
人民陪审员 文建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邱 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