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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81民初727号

蔡其华与杨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蔡其华,杨华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81民初727号原告蔡其华,男,196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华军,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其华与被告杨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蔡其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410元,由原告蔡其华承担。

审 判 长  瞿 静

人民陪审员  夏雪春

人民陪审员  文建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邱 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