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05038号
原告:张晓霞,女,198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义亭镇义亭村*组。
委托代理人:王晓凌、韦丁宁。
被告:楼向风,男,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佐村镇平坑村塘丘**号。
被告:俞苹,女,198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石潭村***号***室。
原告张晓霞为与被告楼向风、俞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甘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晓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楼向风、俞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查明:被告楼向风、俞苹系夫妻关系,于2010年11月16日登记结婚。2013年1月1日,被告楼向风向原告张晓霞借款2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2013年1月1日楼向风向张晓霞借人民币2万元整,特此立欠条,于2014年底还清。”同日,原告张晓霞向被告俞苹的银行账户内转账20000元,用于支付上述欠条中的款项。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楼向风、俞苹未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楼向风、俞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张晓霞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元,减半收取166元,由被告楼向风、俞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甘 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
书 记员 许天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