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民终5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康静强。委托代理人银河,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胜果。
上诉人康静强因与被上诉人唐胜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于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2015)阳民初字第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康静强在二审期间提供了新的证据,导致原判对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9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罗 松
审 判 员 李 鹏
代理
审判员 李梅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徐志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