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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民终578号

上诉人康静强因与被上诉人唐圣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康静强,唐胜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民终5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康静强。委托代理人银河,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胜果。

上诉人康静强因与被上诉人唐胜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于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2015)阳民初字第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康静强在二审期间提供了新的证据,导致原判对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9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罗 松

审 判 员  李 鹏

代理

审判员  李梅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徐志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