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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82执172号

郭田彬申请执行徐金印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田彬,徐金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82执172号

申请执行人:郭田彬,男,汉族。

被执行人:徐金印,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郭田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金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4)界民一初012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歌

审 判 员  应学华

代理

审判员  刘 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丽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