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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2民初860号

杨江与毛建海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杨江,毛建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2民初860号原告杨江,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毛建海,男,196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江诉被告毛建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江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江负担。

审判员  刘振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佳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