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2民初860号原告杨江,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毛建海,男,196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江诉被告毛建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江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江负担。
审判员 刘振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佳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