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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2民初2513号

白玉郸与余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白玉郸,余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2513号原告白玉郸,女,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余璐,男,198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玉郸与被告余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玉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玉郸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玉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3元,减半收取726.50元,由原告白玉郸负担。

审判长  耿红丽

审判员  吕华红

审判员  申 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