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2513号原告白玉郸,女,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余璐,男,198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玉郸与被告余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玉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玉郸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玉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3元,减半收取726.50元,由原告白玉郸负担。
审判长 耿红丽
审判员 吕华红
审判员 申 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