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曾都执字第00036号

刘新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新辉,吕国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执字第00036号申请执行人刘新辉,个体经商。被执行人吕国强,个体经商。申请执行人刘新辉与被执行人吕国强汽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的(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01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新辉于2014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吕国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01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立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吴朝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