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3财保124号
申请人:茌平县交通运输局。住址地:山东省茌平县。
法定代表人:张道恒,局长。
被
申请人:张涛,男,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
被
申请人:赵雪华,女,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
申请人茌平县交通运输局与被申请人张涛、赵雪华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涛、赵雪华在银行账户的存��265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在
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继兴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