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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财保124号

茌平县交通运输局与张涛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茌平县交通运输局,张涛,赵雪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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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3财保124号

申请人:茌平县交通运输局。住址地:山东省茌平县。

法定代表人:张道恒,局长。

被

申请人:张涛,男,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

被

申请人:赵雪华,女,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

申请人茌平县交通运输局与被申请人张涛、赵雪华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涛、赵雪华在银行账户的存��265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在

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继兴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