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2326号
原告:路某,男,1964年9月17日生,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告:李某,女,1969年1月20日生,住址同原告。本院受理原告路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查明,被告李某户籍地虽在亭湖区,但约在2000年后正常居住在盐城市盐都区,在盐都区辖区内,故本案属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本院不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 杨碧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卞 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