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初482号原告曲金伟,住黑龙江省拜泉县。原告张红伟,住齐齐哈尔市。被告张振发,住齐齐哈尔市。
原告曲金伟、张红伟与被告张振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曲金伟、张红伟诉称,2014年9、10月份,原告受被告雇佣进行克山县检车线玻璃墙、齐齐哈尔市万力皮革城玻璃墙、齐齐哈尔市汇博综合楼玻璃房的施工,原告按被告指示及工程质量要求完成了任务,双方确认应付工费为2万元。被告向原告出据工费欠条,约定于2015年1月15日前付清,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按时支付拖欠的工费。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给原告工费2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张振发住址不祥,无法送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曲金伟、张红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本裁定生效后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凤朝
人民陪审员 徐桂莲
人民陪审员 林 彦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董春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