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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4行审43号

吴春燕,黄山峰与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黔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黄山峰,吴春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14行审43号申请执行人黔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城西六路。法定代表人冯本学,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绍进,该单位政策法规科科长。委托代理人陈双胜,该单位卫生计生监察执法局副局长。被执行人黄山峰,男,生于1985年,住重庆市黔江区。被执行人吴春燕,女,生于1983年,住重庆市黔江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黔江卫生和计生征字(2015)8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黄山峰、吴春燕于2005年10月13日生育第一个子女(男孩,属第一个子女),于2008年11月15日生育一个子女(男孩,属第二个子女),于2014年10月21日生育一个子女(男孩,属第叁个子女)。故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了黔江卫生和计生征字(2015)8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于2015年8月9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李泽力、颜春林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决定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书面催告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黔江卫生和计生征字(2015)8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未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黔江卫生和计生征字(2015)8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曦

代理

审判员  李银华

人民陪审员  何成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康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