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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624民初457号

李守富与卢宝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守富,卢宝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624民初457号原告李守富,男,1968年9月12日生,汉族,怀仁县人。被告卢宝平(又名卢翠和),男,1958年10月1日生,汉族,怀仁县人。

原告李守富诉被告卢宝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受理,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门世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守富、被告卢宝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守富诉称,2012年6月,被告卢宝平一直在我加油站拉柴油,到2013年1月27日共欠我油款111950元。由于被告拖欠不归,被告同意按月息1.5分付我利息,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拒付,故起诉。

被告卢宝平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欠款是事实,我给打了欠款条子,但我没钱给付。

经审理查明,2012年到2013年,被告卢宝平向原告李守富购买柴油,共欠油款146950元,后给付了35000元,还欠111950元一直未付。原、被告双方约定从2013年1月27日开始被告同意按月息1.5分支付利息。

本院认为,被告卢宝平对原告的起诉没有异议,故被告应该按约定给付所欠油款并支付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零七条、一百五十九条、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卢宝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李守富购油款111950元,利息按月息1.5分从2013年1月27日起算,一直到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3815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1907.5元,由被告卢宝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门世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