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民终4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XX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保安,男,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保安,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海田,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有书,男,汉族。
上诉人XX安、张保安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2015)壶民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XX安的委托代理人张保安,上诉人张保安,被上诉人杨海田、牛有书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焦点是:XX安、张保安诉称杨海田、牛有书所完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两个楼梯与图纸所设计的不相符,且楼梯太薄,墙体出现裂缝并外观不直,柱子与过梁不是一体及现浇顶与圈梁割裂等,故XX安、张保安要求杨海田、牛有书返工重做、修理加固并赔偿损失;但杨海田、牛有书称其二人所建房屋不存在有工程质量问题,双方争议较大。在二审庭审中,XX安、张保安提出申请要求对杨海田、牛有书所建房屋工程质量及评估确定损失进行司法鉴定,
本院认为,为了进一步查明双方所争议的房屋是否存在工程质量问题,也为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建议在重审时考虑XX安、张保安提出的对杨海田、牛有书所建房屋工程质量等问题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2015)壶民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发回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 瑞
审判员 杨利兵
审判员 张路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左樱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