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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执618号

烟台开发区宏通机械有限公司与刘治宾、范存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烟台开发区宏通机械有限公司,刘治宾,范存玉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618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开发区宏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培松,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治宾。被执行人范存玉。本院作出的(2015)开商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欠款2375001.67元及利息、律师费47500元、案件受理费2618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做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691执6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广新

审判员  纪法院

审判员  汪田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