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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4民初1100号

鄢巧与王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鄢巧,王志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4民初1100号原告鄢巧,女,住茂名市茂南区,身份证:×××0768。委托代理人陆世增,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伟,男,住茂名市电白区,身份证:×××481X。本院在审理原告鄢巧诉被告王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交公告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19.33元,诉讼保全费1070.00元,由原告鄢巧负担。

审判员 彭 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邵小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