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4294号
原告:保定三源橡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素芬。
委托代理人:杨军超。
被告:唐山安泰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雄。本院在受理原告保定三源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安泰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
经审理查明,原告起诉的事实与理由不具体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保定三源橡胶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 东
审判员 杨海芸陪审员 王淑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谢建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