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2019号罪犯王世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2013)二中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世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该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2013)津高刑一终字第117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决中对王世虎的量刑,以王世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一年五个月零十一天,实行并罚,决定执行十五年四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8月25日起至2027年12月24日止。天津市李港监狱于2016年5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世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世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三次。
本院认为,罪犯王世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世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8月25日起至2026年1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美茹
代理
审判员 阎 涛
代理
审判员 张丽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史军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