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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81民初150号之一

黄琼连与黄庆荣、黄锡超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黄琼连,黄庆荣,黄锡超,黄东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81民初150号之一原告黄琼连。委托代理人薛亮,广西桂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庆荣。被告黄锡超。被告黄东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琼连与被告黄庆荣、黄锡超、黄东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琼连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琼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琼连负担。

审 判 长  柒彩春

人民陪审员  莫 海

人民陪审员  张春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甘明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