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81民初150号之一原告黄琼连。委托代理人薛亮,广西桂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庆荣。被告黄锡超。被告黄东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琼连与被告黄庆荣、黄锡超、黄东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琼连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琼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琼连负担。
审 判 长 柒彩春
人民陪审员 莫 海
人民陪审员 张春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甘明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