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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民初1536号

王登兰与王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登兰,王执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6民初1536号

原告:王登兰,195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告:王执敏,194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登兰诉被告王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登兰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本院调解,王登兰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登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登兰负担。

审判员  罗厚根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朱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