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5085号
原告:郑少雄,男,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公民身份号码5111。
委托代理人:黎全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李文通,男,现住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少雄诉被告李文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梁泳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谢雅怡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