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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5085号

郑少雄与李文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少雄,李文通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5085号

原告:郑少雄,男,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公民身份号码5111。

委托代理人:黎全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李文通,男,现住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少雄诉被告李文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梁泳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谢雅怡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