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683号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被告吕莉莉,女,45岁,现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被告焦强,男,42岁,现住潍坊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诉被告吕莉莉、焦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系减半收取)、保全费20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韩春雷
审 判 员 张晓云
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一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