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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民初683号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吕莉莉、焦强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吕莉莉,焦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683号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被告吕莉莉,女,45岁,现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被告焦强,男,42岁,现住潍坊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诉被告吕莉莉、焦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系减半收取)、保全费20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韩春雷

审 判 员  张晓云

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一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