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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执1071号

李丽群与武汉克林物业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丽群,武汉克林物业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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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3执1071号申请执行人李丽群。被执行人武汉克林物业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358号武汉。法定代表人项丹,总经理。李丽群依据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岸劳人仲裁字(2015)第1224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克林物业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年休假工资1159元、经济补偿金7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李丽群的执行申请。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克林物业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8209元(含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曾凡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