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4执112号
申请执行人:林X,农民。
申请执行人:林X武,农民。
申请执行人:罗X依,农民。
申请执行人:林X,农民。
被执行人:陈X疆,农民。本院在执行(2016)桂1024执112号中。申请执行人对尚欠的标的20000元及相应利息要求继续执行,经“四查两查”查工商、查车辆、查房产、查国土等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曾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15日,至今,也没有履行能力。为此,申请执行人申请司法救助金23000.00元,其中含利息3000.00元,其余利息放弃追偿。经报县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同意,先用司法救助23000.00元垫支执行款。等以后执行得款后充回司法救助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024执11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宗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林永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