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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执640号

成建国与雅山(北京)国际快餐连锁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03-2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成建国,雅山(北京)国际快餐连锁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2执640号申请执行人成建国,男,1962年4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雅山(北京)国际快餐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太平街6号1025室。法定代表人XX武,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5)京仲调字第0366号调解书,于2016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雅山(北京)国际快餐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雅山(北京)国际快餐连锁管理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雅山(北京)国际快餐连锁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雅山(北京)国际快餐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币三万五千五百二十五元的相应银行存款,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雅山(北京)国际快餐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雅山(北京)国际快餐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杨海澄执行员  马鸿雁执行员  张 耀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剑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