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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民初1502号

魏永强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1502号

原告:魏永强,男,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大街2599号。

法定代表人:张宏光。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永强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永强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永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永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魏永强负担。

审判员 乔 木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苏春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