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1民初1266号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县浯溪镇椒山南路。法定代表人刘国富,理事长。被告张国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国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桂 冠
人民陪审员 郭晓明
人民陪审员 彭宇鸿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邹学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