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2924号申请执行人王柏林,男,1973年1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徐其斌,男,1971年1月30日生,汉族。申请人王柏林与被执行人徐其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六民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本院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未能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因经营不善及家庭变故暂无给付能力,并主动订立还款计划,权利人表示可以延期履行,现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的过程中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未能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因经营不善及家庭变故暂无给付能力,并主动订立还款计划,权利人表示可以延期履行,本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六执字第29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林本立执行员 郑世平执行员 孟宪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于晓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