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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执字第1322-1号

陈伟明与蔡靓、陈利恒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伟明,蔡靓,陈利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1322-1号申请执行人陈伟明,男,汉族,1956年2月10日出生,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蔡靓,女,汉族,1981年7月16日出生,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陈利恒,男,汉族,1976年12月28日出生,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申请执行人陈伟明被执行人蔡靓、陈利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台民初字第13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调解:双方共同确认被告陈利恒、蔡靓尚欠原告陈伟明借款110万元及利息,款项于2015年5月31日前一次性清偿。案件受理费7350元,由被告蔡靓、陈利恒负担。因被执行人蔡靓、陈利恒未按该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陈伟明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蔡靓所有的位于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秀峰路219号冠茂芳洲苑10#楼408、508单元复式单元房屋,申请执行人陈伟明分配到27320元,剩余债务1072680元及利息尚未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陈利恒、蔡靓共同所有位于连江县潘渡乡沿江大道1号贵安新天地仁郡20#楼B房一套及被执行人陈利恒所有位于福州市鼓楼区乌山西路阳光城乌山府院B1号楼311单元已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查封,申请执行人陈伟明向本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本院于2016年6月2日作出(2015)××执字第××号申请参与分配函,并移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查封并在处置中,现本案正在等待参与分配,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台民初字第13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旭东执行员  钱苏闽执行员  陈维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郑闽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