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庐民一初字第04429号

汪守国与竺青、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汪守国,竺青,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4429号

原告:汪守国,男,196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汽车美容店洗车工,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竺青,女,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代理人:楚光,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

负责人:王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艳,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杰,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守国诉被告竺青、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守国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守国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守国撤回对被告竺青、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5元���由原告汪守国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钟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