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23民初651号
原告:李某,女,198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
被告:黄某,男,197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己已协商解决了所争议的问题,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 鲍在亮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熊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