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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3民初651号

李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23民初651号

原告:李某,女,198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

被告:黄某,男,197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己已协商解决了所争议的问题,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  鲍在亮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熊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