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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民申字第1923号

徐裕财、江山市大陈乡红星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8-05-14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裕财,江山市大陈乡红星村村民委员会,江山市大陈乡红星村经济合作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申字第192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裕财,男,196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山市大陈乡红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大陈乡红星村**号。

法定代表人:徐合有,该村委会主任。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山市大陈乡红星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大陈乡红星村**号。

诉讼代表人:何裕祥,该社社长。再审申请人徐裕财为与被申请人江山市大陈乡红星村村民委员会、江山市大陈乡红星村经济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衢商终字第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徐裕财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徐裕财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徐裕财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孙光洁

代理

审判员  方小欧

代理

审判员  王富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曼菁?PAGE?1?·?PAGE?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