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申字第192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裕财,男,196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山市大陈乡红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大陈乡红星村**号。
法定代表人:徐合有,该村委会主任。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山市大陈乡红星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大陈乡红星村**号。
诉讼代表人:何裕祥,该社社长。再审申请人徐裕财为与被申请人江山市大陈乡红星村村民委员会、江山市大陈乡红星村经济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衢商终字第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徐裕财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徐裕财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徐裕财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孙光洁
代理
审判员 方小欧
代理
审判员 王富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曼菁?PAGE?1?·?PAGE?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