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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执字第45号

牛瑞江与康士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牛瑞江,康士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字第45号申请人牛瑞江,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康士文,住北京市昌平区。本院在执行牛瑞江与康士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牛瑞江依据(2015)昌民(商)初字第80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01月0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京0114执字第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闻昕

审判员  李洪生

审判员  吴全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郭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