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字第45号申请人牛瑞江,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康士文,住北京市昌平区。本院在执行牛瑞江与康士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牛瑞江依据(2015)昌民(商)初字第80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01月0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京0114执字第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闻昕
审判员 李洪生
审判员 吴全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郭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