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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3执1114号

孔祥林与倪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孔祥林,倪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执1114号申请执行人孔祥林。委托代理人刘桂生、张廷春,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倪建军。申请执行人孔祥林与被执行人倪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183民初14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倪建军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4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实际欠款金额为基础按月利率2%计算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琴

审判员 邰成贵

审判员 许社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 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