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民初字第258号

张北县向军养殖有限公司与冯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张北县向军养殖有限公司,冯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58号原告张北县向军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北县二台镇霍玉坊行政村霍玉坊村89号。法定代表人霍向军。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北县向军养殖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北县向军养殖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北县向军养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北县向军养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云 鹰

代理

审判长  郭玉保

人民陪审员  柳文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雷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