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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刑终67号

王成军、唐某甲等犯赌博罪方某甲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成军,唐某甲,刘天正,毛建林,钟某,李某甲,武某,刘某,孙某,方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9刑终67号原公诉机关宾川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成军,农民。2006年4月10日犯寻衅滋事罪、赌博罪被宾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2011年8月5日犯赌博罪被宾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2011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28日因本案被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宾川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某甲,农民。2015年7月28日因本案被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宾川县看守所。辩护人李丽莉,云南星震(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天正,农民。2002年6月24日犯故意伤害罪被宾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4月10日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赌博罪被宾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2010年10月12日减刑释放;2015年8月31日因本案被逮捕。现羁押于宾川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毛建林,农民。2013年9月6日犯寻衅滋事罪被宾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4月6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28日因本案被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宾川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钟某,农民。2015年7月28日因本案被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2016年2月6日被宾川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李某甲,农民。2015年7月28日因本案被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宾川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武某,农民。2015年7月28日因本案被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2016年2月6日被宾川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刘某,农民。2011年2月16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宾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2015年7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2016年2月6日被宾川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孙某,农民。2015年9月17日因本案被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7日被宾川县人民法院继续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方某甲,农民。2015年9月4日因本案被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7日被宾川县人民法院继续取保候审。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审理宾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成军、唐某甲、刘天正、毛建林、钟某、李某甲、武某、刘某、孙某犯赌博罪及方某甲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一案,于2016年3月4日作出(2016)云2924刑初1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王成军、唐某甲、刘天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7月26日下午,王成军联系王某乙后(已治处),安排王某乙为参赌人员办理伙食,安排刘某等人放哨及准备赌博用具,并组织马某、杨某、李某乙、闫某、张某、唐某乙(均已治处)等人并亲自参与在王某乙的果园内赌博,赌资达十万余元。在赌博过程中,刘天正为参赌人员洗牌、发牌和抽钱,钟某、毛建林、孙某向参赌人员提供赌博用的资金。2015年7月26日晚,唐某甲通过管某(已治处)联系了方某甲,并安排武某放哨及看守参赌人员的车辆和准备赌博用品。同时,唐某甲邀约李某乙、柳某、马某、杨某(均已治处)、王成军等人到方某甲的果园内赌博。在赌博过程中,钟某为参赌人员洗牌、发牌和抽钱并向参赌人员提供赌博用的资金,李某甲、毛建林向参赌人员提供赌博用的资金。当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宾川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现场查获赌资人民币70余万元。另外,查获方某甲用射钉枪改装的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的枪支1支。案发后,刘某、孙某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就上述事实的认定,一审确认了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及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四条的规定,以赌博罪,判处王成军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处唐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判处毛建林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判处刘天正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判处钟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判处武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方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扣押在案的麻将桌一张、麻将毯一块、扑克牌一箱、记事本一本、枪支一支、赌资433803.60元依法以没收。宣判后,王成军、唐某甲、刘天正以量刑过重及唐某甲以罚金刑判得过高为由提起上诉,唐某甲的辩护人也提出一审对唐某甲量刑过重及罚金过高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6日下午,王成军租用王某乙的果园及安排王某乙为参赌人员办理伙食,安排王建平(在逃)放哨,安排刘某准备赌博用的扑克牌、香烟和矿泉水和放哨,然后组织马某、杨某、李某乙、闫某、张某、唐某乙(均已治处)等人在宾川县金牛镇金甸村委会干甸村王某乙的果园内赌博,赌资总额十余万元,其中,王成军也参与赌博,刘天正为参赌人员洗牌、发牌和抽钱,钟某、毛建林、孙某等人向参赌人员提供赌博用的资金。2015年7月26日晚,唐某甲通过管某(已治处)租用方某甲的果园,并安排武某放哨及看守参赌人员的车辆,武某准备赌博用的扑克牌、香烟等物品后,联系李某丙(已治处)参与放哨,同时,唐某甲邀约李某乙、柳某、马某、杨某(均已治处)、王成军等人在宾川县金牛镇金甸村委会白沙箐牧场村方某甲承包的果园内赌博,其中,唐某甲也参与赌博,管某(已治处)和方某甲办理伙食,钟某为参赌人员洗牌、发牌和抽钱及与李某甲、毛建林等人向参赌人员提供赌博用的资金。当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宾川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现场查获赌资人民币767598.40元。2014年12月,被告人方某甲将射钉枪改装成火药枪后用于看守果园,2015年7月27日被宾川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该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的枪支。案发后,刘某、孙某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的认定,有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有效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的事实。2、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宾川县公安局民警传唤、抓获王成军、唐某甲、毛建林、钟某、李某甲、武某、刘天正、方某甲等人,以及刘某、孙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的事实。3、户口证明,证实本案10名被告人的身份情况。4、宾川县人民法院(2002)宾刑初字第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6)宾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2011)宾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书、(2011)宾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3)宾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王成军、毛建林、刘天正、刘某前科犯罪被判处刑罚及刑满释放等事实。5、宾川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李某甲、钟某、唐某甲曾因赌博被治安处罚的事实。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状况以及现场查获的现金、麻将桌、扑克牌、记事本,以及在方某甲果园内查获枪支等物品的情况。7、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证实宾川县公安局民警向王成军、唐某甲、钟某、毛建林、孙某、刘某、刘天正,以及向参赌人员马某等人和在场人员扣押赌博资金,向方某甲扣押人民币2072元并返还,现场扣押麻将桌、扑克牌、记事本等物品。8、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收据,证实公安机关对管某、方某甲、杨某、柳某、马某、方某乙、邱某甲、王某甲、李某乙、闫某、唐某乙、张某、李某丙、王某乙等人作行政处罚的事实。9、证人李某乙、杨某、柳某、唐某乙、方某乙、王某甲、邱某甲、黎某、邱某乙、陈某甲、陈某乙、王某乙、管某、李某丙、马某、闫某、张某、王某丙、李某丁等人的证言,共同证实2015年7月26日参与赌博的时间、地点、经过等事实。10、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唐某甲、钟某、李某甲、武某、参赌人员李某乙对案发现场分别作了辨认;刘某、刘天正、武某对马某、李某乙、杨某等参赌人员作了辨认;参赌人员闫某、杨某、李某乙分别对毛建林、武某、刘天正、王成军人作了辨认;参赌人员陈某甲、邱某甲、杨某、方某乙等人之间相互作了辨认;方某甲对制造、查获枪支的地点进行辨认。11、鉴定聘请书、鉴定文书、物证照片及告知书,证实经鉴定,扣押方某甲持有的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的枪支。12、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通话记录,证实唐某甲、李某甲、武某、钟某、王成军、王某甲、管某、马某、方某乙、方某甲、杨某、黎某、柳某、陈某甲、邱某甲在案发当天的通话情况。13、被告人王成军、唐某甲、刘天正、毛建林、钟某、李某甲、武某、刘某、孙某、方某甲的供述,证实2015年7月26日两次聚众赌博的事实经过。14、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证实其制造枪支的时间、地点、经过,以及枪支被查获的事实。本案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成军、唐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上诉人刘天正和原审被告人武某、刘某明知唐某甲、王成军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予以放哨,原审被告人毛建林、钟某、李某甲、孙某在赌博现场向参赌人员提供资金帮助,他们的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原审被告人方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上诉人王成军等九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原判根据他们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认定王成军、唐某甲为主犯,认定毛建林、刘天正、钟某、李某甲、武某、刘某、孙某为从犯,主从关系划分正确,并结合王成军、毛建林、刘天正的累犯情节,刘某、孙某的自首情节,以及十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节,分别对王成军、唐某甲、毛建林、刘天正、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对方某甲、钟某、武某、刘某、孙某适用缓刑,量刑适当。王成军、孙某等九名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及为赌博提供帮助和资金,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原判从罚金刑上严惩,有利于打击当地赌博犯罪活动猖獗现象。上诉人王成军、唐某甲、刘天正关于量刑过重及唐某甲认为原判罚金过高和辩护人提出原判对唐某甲量刑过重和罚金刑过高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月仙

审判员  李 全

审判员  张义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叶艳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