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3223号申请执行人陈如苗。被执行人郑恩景。被执行人郑金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007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0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如苗与被执行人郑恩景、郑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2月07日向被执行人郑恩景、郑金香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郑恩景、郑金香缴纳执行款50000元及利息损失;
二、负担案件受理费700元,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郑恩景、郑金香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沿河三街32号房产,该房产已经设定抵押,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拍卖。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郑恩景、郑金香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郑恩景、郑金香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其他房产、车辆登记信息。
本院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郑恩景、郑金香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沿河三街32号房产,已经被本院查封,该房产已设定抵押,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拍卖,被执行人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郑恩景、郑金香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郑恩景、郑金香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322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开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谢智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