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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03民初3614号

姚荫曾与夏文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9-18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姚荫曾,夏文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03民初3614号原告姚荫曾。委托代理人赵敏生。被告夏文通。本院受理原告姚荫曾与被告夏文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夏文通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即扬州市广陵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

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夏文通以其经常居住地在广陵,要求本案应由广陵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也无异议,故

本院认为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石 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方小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