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1民初1744号
原告:李某,女,1990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告:宋某,男,1986年1月2日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 刘文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巩琳贤 微信公众号“”
李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1民初1744号
原告:李某,女,1990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告:宋某,男,1986年1月2日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 刘文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巩琳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