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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1民初1744号

李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1民初1744号

原告:李某,女,1990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告:宋某,男,1986年1月2日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  刘文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巩琳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