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民终12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钱唯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新城金郡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城金郡花园98-1号。法定代表人王振华。委托代理人陶立元、张超,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钱唯佳与被上诉人常州新城金郡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上诉人钱唯佳不服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5)天民初字第1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但上诉人钱唯佳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钱唯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应按上诉人钱唯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钱唯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丁 飞
审 判 员 邵泽宇
代理
审判员 张 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汪芫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