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7民初1710号原告杜强,男,汉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173x。原告周家铭,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6619。
原告杜强诉被告周家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黄志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于2016年6月2日开庭时,原告杜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家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强诉称,原告于2015年7月开始承包三水区云东海千叶花园牌坊门口左边石场进去100米左右万泉河农庄泥水工程,完工后,被告周家铭支付120000工程款,尚拖欠75000元,被告周家铭对拖欠的工程款写下欠条确认。原告经多次催收,被告拒不付款,故原告诉请法院判令
被告:1.支付货款75000元;2.承担案件诉讼费。被告周家铭在诉讼中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审理查明,原告于2015年7月开始承包三水区云东海千叶花园牌坊门口左边石场进去100米左右万泉河农庄泥水工程,完工后,被告拖欠工程款75000元。2016年1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其上显示,周家铭(身份证××)欠杜强(身份证××)75000元,于2016年4月12日前还清,原因是拖欠三水区云东海千叶花园牌坊门口左边石场进去100米左右万泉河农庄泥水工程款。以上事实有原告杜强提交的《欠条》原件1份及原告杜强在诉讼过程中的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本案是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拖欠原告工程款及具体拖欠金额。根据原告提交的2016年1月12日对账单显示,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75000元,于2016年4月12日前还清,落款有被告签名并注明日期,被告在诉讼中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故本院对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75000元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周家铭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杜强支付工程款7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838元,由被告周家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黄志可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龙东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