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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21执168号

唐方梅与广西南宁宝德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西万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方梅,广西南宁宝德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西万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21执168号申请执行人唐方梅,女,1974年1月8日出生,壮族,住址广西南宁市。委托代理人韦晓麟,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全桂,律师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宝德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兴宁区明秀东路北六里99号虎邱建材城第四层DS-453。法定代表人黄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万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扶绥县新宁镇松江路26号民族广场物业管理楼二楼201-203房。法定代表人李海,该公司总经理。唐方梅与广西南宁宝德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西万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5)扶民初字第14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宝德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西万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唐方梅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本院强制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宝德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西万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宝德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西万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车辆、房产、土地等部门进行了财产四查两查查询,未发现其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宝德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西万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唐方梅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宝德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西万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唐方梅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421执1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凡

审判员 陆文辉

审判员 甘晏全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覃 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