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3382号申请执行人谢红霞被执行人徐建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调确字第363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谢红霞与被执行人徐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谢红霞向本院申请撤回案件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谢红霞撤回对被执行人徐建平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应在本裁定生效后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员 张 亮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智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