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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民初2179号

朱剑超与江跃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8-05-25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剑超,江跃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7民初2179号

原告:朱剑超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被告:江跃生男,196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剑超诉被告江跃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剑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16元,减半收取4908元,由原告朱剑超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章财溪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燕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