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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6财保22-1号

蔡佳鑫与唐雨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蔡佳鑫,唐雨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6财保22-1号申请人蔡佳鑫,男,199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被申请人唐雨振,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因申请人蔡佳鑫与被申请人唐雨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申请人蔡佳鑫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依法作出(2016)宁0106财保22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执行该裁定书内容。现申请人蔡佳鑫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诉前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唐雨振的鲁×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唐雨振的鲁×号小型普通客车的车户的冻结;

三、解除对案外人杨慧英的宁×号小型普通客车的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刘根祥

审 判 员  郭 娟

代理

审判员  姚金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乐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