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3执20号
申请执行人:赵初开,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
被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红发鞋厂,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经营者:黄世斌,住广东省四会市。申请执行人赵初开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红发鞋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1日作出的穗荔劳人仲案字[2015]683-70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据该裁决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向其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49155.79元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371元,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红发鞋厂为个人经营,其经营者为黄��斌,本院依法对其名下车牌号码为AC6H88号奥德赛牌小型汽车进行了查封。但由于该车辆现使用情况不明,故未能处理。另本院经前往被执行人的经营所在地广州市荔湾区桥中北路108号调查其去向,经查,被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红发鞋厂于2015年5月已搬走,现去向不明;本院经依法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屋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及其经营者的财产状况,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及其经营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就被执行人的财产提供相关线索。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执字第2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骆慧娟
审判员 韩升忠
审判员 王宁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吴羽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