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03民初560号原告黄某,女,198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贵港市港南区人,住贵港市港南区。被告张某,男,197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贵港市港南区人,住贵港市港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以其与被告张某已于2016年6月1日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黄某已预交),由原告黄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德达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覃建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