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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3民初560号

黄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03民初560号原告黄某,女,198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贵港市港南区人,住贵港市港南区。被告张某,男,197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贵港市港南区人,住贵港市港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以其与被告张某已于2016年6月1日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黄某已预交),由原告黄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德达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覃建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