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1663号原告于某某。被告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
审判员 贾佳琦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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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1663号原告于某某。被告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
审判员 贾佳琦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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