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07刑初6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芦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杰,男,1988年1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住山东省平度市。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6月19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芦台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此前被公安机关先行羁押二日),同年6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2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唐山市芦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冀唐芦检刑检刑诉[20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杰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芦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芬芬、张运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杰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本案经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再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杰因无力偿还银行到期贷款,遂于2015年5月8日,电话联系唐山市芦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宋某,谎称自己有生产铜管的车间,以传真的形式与宋某签订了铜管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铜管单价为45.63元/公斤。2015年5月8日,宋某按照合同约定以网银转账方式给付刘杰预付款人民币20000元。2015年5月11日,刘杰以短信方式告知宋某,铜管共计4432公斤,并让其支付剩余货款。宋某于5月12日以网银转账方式给付刘杰货款人民币182223元。当日,刘杰将其中182000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5月15日,在宋某的多次催要下,被告人刘杰向青岛登辉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购买了3060公斤铜管发给宋某。后刘杰不再接听宋某电话。综上,被告人刘杰共实际骗取宋某人民币62596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杰亲属退还宋某被骗货款共计人民币6259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宋某的陈述、证人刘某1、孙某、刘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宋某提供的买卖合同、产品发货单、孙某提供的产品发货单、宋某银行卡交易明细、刘杰银行卡交易明细、卡号为XX×××XX的交易明细、宋某与刘杰手机短信聊天记录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但被告人刘杰能够自愿认罪,且能退还全部违法所得,获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履行)。(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董爱敏
人民陪审员 张树青
人民陪审员 赵立彬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淑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