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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民初4922号

李中华与周利清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1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李中华,周利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4922号原告李中华,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镇。委托代理人邓伟,重庆康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春蓉,重庆康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利清,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中华与被告周利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中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程 杨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芯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