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5248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代表人张明辉,行长。委托代理人裴海燕,广东格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燕,女,汉族,1976年6月11日出生,住址山东省平阴县。被告陈宏,男,汉族,1970年10月1日出生,住址河南省舞钢市。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委托代理人裴海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燕、被告陈宏经本院依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7月9日,原告与被告杨燕签订《个人授信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杨燕提供总额度为53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间为120个月,自2013年6月20日起至2023年6月20日止;罚息和复息利率按日依其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在各具体合同执行利率水平上均加50%计收。2013年7月17日,原告与被告杨燕签订了《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杨燕提供53万元的贷款,用于经营,贷款期限为36个月,合同执行年利率为7.38%;还款方式为等额还款,按月还本付息、到期一次���归还剩余贷款本金及当期应还利息。为担保授信协议下的债务的履行,被告杨燕与原告签订了《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将其名下的深圳市龙岗区房产(房产证号为深房地字第××号)抵押给原告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担保的范围为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权人根据授信协议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涉案贷款发生时被告杨燕与被告陈宏系夫妻关系。原告依上述协议的约定于2013年7月17日向被告杨燕足额发放了贷款。被告杨燕并未按照约定还款,现已连续拖欠多期借款。请求判令:1、被告杨燕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04582.57元及利息(包含罚息及复息)8625.79元(利息暂计至2015年10月29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计至付清之日止),并支付迟延履行判决期间的债务利息;2、被告杨燕抵押的房产处置所得之价款优先偿还原告的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不足部分由被告杨燕继续清偿;3、被告陈宏对被告杨燕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被告杨燕、被告陈宏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起诉所主张的事实均属实。原告提交的涉案贷款信息表显示,涉案贷款执行年利率12%,被告杨燕于2013年8月至2015年7月每月17日均分别足额履行第1期至第24期借款利息,自2015年8月17日第25期起,未足额履行付息义务,之后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截至2015年10月29日,被告杨燕尚欠原告贷款本金500735.75元、利息8520.71元(含正常利息1001.47元、逾期利息7519.24元)、罚息35.5元、复息69.58元。以上事���,有《个人授信协议》、《个人贷款借款合同》、《“自主月供”还款方式协议书》、《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房产证、结婚证、《个人贷款借款借据》、贷款信息表、《小微贷款申请表》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杨燕签订的《个人授信协议》、《个人贷款借款合同》、《“自主月供”还款方式协议书》、《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上述合同均依法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杨燕未按期还款,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请求其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并有权对被告杨燕提供的抵押房产行使优先受偿权。原告请求的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均符合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涉案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未举证证明其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原告知道该约定,亦未举证证明其与原告明确约定本案债务为被告杨燕个人债务,故原告关于被告陈宏对被告杨燕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燕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贷款本金500735.7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5年10月29日的利息为8520.71元、罚息为35.5元、复息为69.58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有权对被告杨燕所有的深圳市龙岗区房产(房产证号为深房地字第××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陈宏对被告杨燕经本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932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杨燕、被告陈宏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 凯
人民陪审员 曾 鲁
人民陪审员 梅 干 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倩霞(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第三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产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5页共7页 更多数据: